2019年11月7日-2019年11月17日,我局通过老版金沙app下载客户手机端官网向社会各界征求对《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立体复合开发用地供应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意见,在公告期限内得到了市民、企业(组织)的关注,现将收集的意见及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立体复合开发用地供应管理若干规定(试行)》意见采纳情况表
序号 |
建议人 |
反馈情况 |
采纳情况 |
说明 |
1 |
徐先生 |
1.第三条 第二款 建议修改为:以三维地籍管理技术制作的三维界址与权属图件可以为电子图件,与纸质图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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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第九条 第三款 建议修改为:已出让用地在分宗时,可以设置共有宗地。共有宗地不得包含经营性用途,共有宗地当事人应以协商方式确定各自享有的权利义务范围。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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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第十二条 建议修改为:第十二条【立体土地一级开发资金】前海合作区内立体土地一级开发成本由前海投控支付。取得该三维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规定向前海管理局缴纳地价同时,还应当一次性向前海投控支付立体土地一级开发成本。立体土地一级开发成本由建设成本和综合管理成本等两部分组成。其中,综合管理成本包括资金成本、管理成本和合理利润,按照建设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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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4.第十九条第二款 建议修改为:三维空间可以采用分步核定的方式确定。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之前,可以依据规划划定二维宗地图或者三维宗地图,并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条款中约定地下空间的出让范围为建设实际占用空间。项目单位应当根据规划指标要求,在划定的二维宗地图或者三维宗地图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建设实际占用空间不得超出二维宗地图或者三维宗地图划定的范围。通过竣工规划验收后,前海管理局再精细化核定地下空间实际占用范围,并按照最终核定的空间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出让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