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
发布日期:2016-11-01 09: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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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答:注册资本>=500万元;有良好的经营记录。
(2)股权投资基金
答: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有良好的经营记录。
(3)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答: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4)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答:向市金融办申请前置批文;注册资本>=200万美金等值货币;2名五年以上从业经验的高管。
(5)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
答:向市金融办申请前置批文;注册资本>=1500万美金等值货币;单个合伙人出资>=100万美金等值货币;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人, 应至少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在其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 具备自有资产规模不低于一亿美元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二亿美元;
持有香港证监会( 或境外金融监管部门) 颁发的资产管理牌照;
世界知名股权投资机构( 权威机构评选发布的资产管理规模世界排名前100 名) 。
参考文件:《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 《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