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证券经纪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子公司(均需向证监局申请前置批文)
发布日期:2016-10-20 09:46:00
来源:市前海管理局
字号:
答:1)设立证券公司,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2)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的,注册资本>=5000万元;
3)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1亿元;
4)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其中两项的,注册资本>=5亿元;
5)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6)证券公司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0万元;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人民币;设立子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最近1年公司经营该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不低于行业中等水平。
7)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募):注册资本>=1亿元,实缴货币资本;
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8)证券投资基金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有良好的经营记录。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