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外资)
发布日期:2016-06-12 15:55:00
来源:前海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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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注册资本>=5000万元,2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港澳服务提供者还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有关补充协议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cepa认证)。
参考文件:《商务部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深圳市、广州市试点设立商业保理企业的通知》 市经贸信息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外资商业保理试点审批工作暂行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