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产业集聚办公用房资金补贴办法》(深前海规〔2023〕8号,以下简称《集聚补贴办法(2023年修订版)》),为做好《集聚补贴办法(2023年修订版)》2021年度至2023年度上半年资金申报工作,现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
(一)租金补贴
符合《集聚补贴办法(2023年修订版)》第四条、第十条规定的适用对象,且此前未按照《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产业集聚办公用房资金补贴办法》(深前海规〔2021〕5号)享受过2021年度、2022年度租金补贴。
(二)购置补贴
符合《集聚补贴办法(2023年修订版)》第四条、第九条规定的适用对象,且此前未按照《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产业集聚办公用房资金补贴办法》(深前海规〔2021〕5号)享受过2021年度、2022年度购置补贴。
(三)产业载体
符合《集聚补贴办法(2023年修订版)》第五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适用对象,且此前未按照《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产业集聚办公用房资金补贴办法》(深前海规〔2021〕5号)认定为2021年度、2022年度产业载体。
二、扶持期间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三、申报时间
自2023年8月16日至2023年9月3日。
四、申报程序
(一)递交资料
申报主体登录前海助企资金服务平台(网址:http://qhsk.sz.gov.cn/zqzjpt,如有操作疑问,可进入平台参阅《用户手册》)。
由资金申报专区进入办公用房政策申报模块,线上提交材料。
(二)受理审核
前海管理局根据《集聚补贴办法(2023年修订版)》及本申报指南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公示
审核结果在前海管理局老版金沙app下载客户手机端官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对事项进行公示并书面告知异议人;异议不成立的,作出书面决定并书面告知异议人。
(四)拨付资金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扶持对象提交银行账户确认函、办理人员身份证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并与前海管理局签订扶持协议后,前海管理局将相应扶持资金拨付至扶持对象账户。
五、申报材料
(一)租金补贴
1.基础材料
(1)前海合作区促进产业集聚办公用房租金扶持申请表(盖章扫描件);
(2)承诺书(盖章扫描件);
(3)营业执照或非法人组织登记证书(盖章扫描件);
(4)前海合作区内办公场所租赁合同(盖章扫描件);
(5)前海合作区内办公场所相应申报年度租赁发票(如发票金额与租赁合同无法对应一致的,应同步提交情况说明,格式自拟)(盖章扫描件);
(6)相应申报年度纳税证明(盖章扫描件);
(7)申报当月或上月深圳市社保参保人数查询页(盖章扫描件);
(8)法人代表证明书(格式自拟,盖章扫描件);
(9)前海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如需,盖章扫描件)。
2.分项材料
扶持对象应根据其所属产业类型提供以下分项材料,产业类型具体划分详见附件8。
3.港澳资机构
扶持对象是港澳资机构的,除须提供前述基础材料和分项材料外,还应另行按下述表格要求提交第1项和第2项材料,其中第2项材料按主体类型提交第2.1或2.2项的材料。
(二)购置补贴
1.前海合作区促进产业集聚办公用房购置扶持申请表(盖章扫描件);
2.承诺书(盖章扫描件);
3.营业执照或非法人组织登记证书(盖章扫描件);
4.办公用房购买证明材料(如购买合同、不动产产权登记簿、购置发票、支付凭证,如购置发票、支付凭证与购买合同无法对应一致的,应同步提交情况说明,格式自拟)(盖章扫描件);
5.相应申报年度纳税证明(盖章扫描件);
6.申报当月或上月深圳市社保参保人数查询页(盖章扫描件);
7.法人代表证明书(格式自拟,盖章扫描件);
8.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信息查询单(盖章扫描件);
9.产业类型相关认定材料(同租金扶持中各产业类型的申请材料,盖章扫描件);
10.港澳资机构附加材料(同租金扶持港澳资机构申请材料,盖章扫描件);
11.前海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如需,盖章扫描件)。
(三)产业载体
1.前海合作区促进产业集聚办公用房产业载体申请表(盖章扫描件);
2.入驻机构登记表(盖章扫描件);
3.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回执(盖章扫描件);
4.土地使用权证、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盖章扫描件);
5.楼宇物业服务体系及招商团队情况说明(盖章扫描件);
6.银行保函(①如办公楼宇尚未达到《集聚补贴办法(2023年修订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办公楼宇业主单位可通过保函的形式向前海管理局提供承诺,保函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②若办公楼宇业主单位上一年度已提交保函,且保函仍在有效期内,应提供该份保函的盖章扫描件)(如需,盖章扫描件);
7.前海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如需,盖章扫描件)。
(四)材料要求
1.所有申报材料,除另有说明外,需加盖单位公章,非空白页(含封面)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多页需盖骑缝公章;
2.材料中的审计报告,均须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3.申报材料所提扫描件,是指原件扫描件;
4.涉及外文的,需提供由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中文翻译件,并同步提交翻译机构的营业执照。
六、其他事项
(一)自申报期满次日起,前海管理局启动集中受理工作。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前海管理局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二)审查过程中如需机构补正材料的,请于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齐。
(三)前海管理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企业代理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请相关机构自主申报。前海管理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前海管理局举报。
(四)前海助企资金服务平台要求的申报材料若与此申报指南不同,以前海助企资金服务平台要求为准。
(五)本申报指南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咨询电话(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1.前海助企资金服务平台操作问题:13128258080;
2.申报材料问题:0755-88105385、0755-88105381。
附件:1.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产业集聚公用房资金补贴办法(深前海规〔2023〕8号)
2.前海合作区促进产业集聚办公用房租金扶持申请表
3.承诺书(租金扶持)
4.前海合作区促进产业集聚办公用房购置扶持申请表
5.承诺书(购置扶持)
6.前海合作区促进产业集聚产业载体申请表
7.入驻机构信息登记表
8.产业类别一览表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