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内社会投资项目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核准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13年11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2013年10月22日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核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深港合作区)开发建设需要,推动前海深港合作区社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投资项目管 理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投资项目是指国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外商投资企业等利用自有资金或通过融资方式在前海深港合作区范围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 建设的项目。凡利用国家和深圳市各级政府以及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本级财政性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建设的固定资 产投资项目均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前海深港合作区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以及外资以并购境内企业的方式在前海深港合作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负责前海深港合作区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前海深港合作区社会投资项目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类管理:
(一)列入《前海深港合作区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二)《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前海管理局提出意见后经深圳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三)凡上述规定以外的社会投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涉及跨前海深港合作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报深圳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备案程序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申请备案,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社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项目法人注册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授权委托书(原件)等;
(三)资本金证明文件(原件)。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本办法第五条要求备齐材料后,前海管理局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在正式受理项目备案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对该项目是否同意备案 的决定。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备案决定的,经前海管理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 由。
第七条 前海管理局对申报备案的项目从以下方面进行合规性审查: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符合《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
(三)符合备案管理范围。
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前海管理局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备案通知书;对于不予备案的项目,须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申请项目核准,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
(二)项目法人注册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授权委托书(原件)等;
(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四)资本金证明文件(原件),外商投资项目需要融资的项目应提交融资意向书(原件),需增资、购并的项目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五)最近一期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六)房地产项目应提交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和相关土地证明材料;
(七)特许经营、特种作业、专业专卖和控制行业的项目及需政府配置特殊资源的项目,须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或意见(原件)。
需上报国家、省或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应按照国家、省或市的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文件。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本办法第八条要求备齐材料后,前海管理局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在正式受理项目核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 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前海管理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 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第十条 前海管理局对申报核准的项目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二)符合《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还需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三)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四)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五)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不会对经济安全和公共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前海管理局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时限内。
第十一条 对同意核准的项目,前海管理局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须在规定时限内出具不予核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备案核准效力
第十二条 备案、核准通知书自发文之日起3年内有效。项目在备案、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时仍未竣工验收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在该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前海管理局申请延期。未申请延期或已申请延期但未获准予的,期限届满时,原文件自动失效。
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交延期申请书,并附上原备案或核准文件及项目建设相关批准文件,受理程序按照本办法执行。凡同意予以延期的,在规定时限内颁发延期通知书,不同意的,则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已经备案或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拟建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及主要产品等进行变更或原核准总投资额增减20%以上的,项目申报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前海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项目变更程序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凭备案或核准通知书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地和工程报建手续。
第五章 监 督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申报单位以分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备案、核准文件的,前海管理局应撤销对项目的备案和核准,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项目申报单位承担。未取得备案或核准通知书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 前海管理局做出项目备案或核准决定后,及时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前海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增减核准备案事项,不得拖延办事时限。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是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规定制定的。本目录内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未列入本目录内的项目,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进行了如下归类:
一是“国家核准类”的项目,包括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等)核准的项目和国务院核准的项目(以※注明)。凡“国家核准类”的项目须经前海管理局提出意见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
二是“前海深港合作区核准类”的项目,由前海管理局按照《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核准暂行办法》执行。
三、本目录为2013年版本。今后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变化适时调整。
附件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
类别 |
国家核准类项目 |
前海深港合作区核准类项目 |
农林水利 |
除水库外的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
其他水库外的水事工程:除国家核准外的其他水事工程项目(跨市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能源 |
(一)电力。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 |
(一)电力。 电网工程:33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 |
(二)石油、天然气。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 |
(二)石油、天然气。 输油管网(不含油气集输管网):除国家核准外的项目(跨市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集输管网):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以下的项目; 油气输送管网:非跨境、跨省(区、市)的项目。 |
|
交通 运输 |
公路:国道主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项目;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 |
公路:除国家核准外的项目(跨市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区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除国家核准外的项目(跨市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区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信息产业 |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 |
|
城建 |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 |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跨区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供水:除国家核准外的城市供水项目(跨市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社会事业 |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中央隶属项目。 |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 |
金融 |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 |
|
外商投资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以上限制类项目。 |
除国家核准外的其他外商投资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