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15%企税优惠明确享受条件,这几种情形的企业要注意
发布日期:2024-05-24 10:16:44
来源: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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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前海税务局、宝安区税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公告,明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对前海15%企业所得税优惠享受主体“实质性运营”认定条件进行明确。
此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3号)将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扩展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域。
为明确企业设在合作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前海税务局、宝安区税务局等8部门联合发布《公告》,明确政策优惠享受主体在前海合作区实质性运营的认定条件,在稳定市场主体预期的同时避免空壳公司违规享受税收优惠,服务合作区高质量发展。
根据《公告》,注册在合作区的居民企业,从事符合条件产业项目的,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在合作区,属于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对于仅在合作区注册登记,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任一项不在合作区的居民企业,不属于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不得享受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具体而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实质性运营:一是不具有生产经营职能,仅承担对合作区外业务的财务结算、申报纳税、开具发票等功能;二是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且无法联系或者联系后无法提供实际经营地址。
为加强监管,前海税务局和宝安区税务局将分别对本辖区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实质性运营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当年度新增享受的企业实施“全覆盖”核查,对存量企业按照一定比例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