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精神,进一步深化深港合作,扩大建筑及相关工程领域对香港业界的开放,根据香港专业人士执业需要,并结合前海合作区实际,前海管理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及相关规定,修订形成了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人士执业备案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专业人士备案管理办法(修订)》)。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及必要性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人士执业备案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7号,以下简称《专业人士备案管理办法(2020版)》)自2020年9月印发实施以来,前海全链条跟踪、全过程服务港人港企。截至2023年5月底,共有48家建筑设计、造价咨询等领域专业机构、436位专业人士完成了备案工作。该做法在香港各界反响热烈,并于2021年7月被国家发改委纳入深圳经济特区47项创新举措和经验做法之一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在办理备案过程中,随着与香港特区政府发展局、港人港企交流不断深入,香港建设业界提出申请备案需提交纸质材料过程繁琐、备案申请材料公证费用较高、对标清单不全(缺少安全生产领域、环境领域、工程建造领域专业人士相关内容)等问题,影响港人港企来前海执业。
2021年9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公布《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前海合作区总面积由14.92平方公里扩展至120.56平方公里。2020年11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香港工程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粤建规范〔2020〕1号),对备案申请及公证材料提出新的要求。
综上,为进一步便利香港专业人士执业,并将备案范围扩展至扩区后的前海合作区范围,对《专业人士备案管理办法(2020版)》进行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专业人士备案管理办法(修订)》共20条,本次修订了7条(第二、四、五、六、八、十九、二十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新增安全生产管理、环保、建造专业人员备案内容
1.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规定,施工类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为解决香港安全生产管理人士的执业问题,扩大原专业人士备案适用范围,新增“在屋宇署、劳工处完成注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第四条)
2.补充香港安全生产管理人士备案材料要求。(第五条)
3.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增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备案有效期为3年。(第八条)
4.新增安全生产管理专业人士对标资质。香港注册承建商企业负责人对应内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a类证件,注册承建商的获授权签署人对应内地a类或b类证件,注册安全主任对应内地c类证件。明确香港注册承建商主要负责人范围。(附件1)
5.新增香港专业工程师(环境)对标为内地注册环保工程师、内地注册环评工程师,香港专业工程师(建造)对标内地一级注册建造师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b类)资质。(附件1)
(二)调整专业人士备案申请基础条款内容
1.备案申请材料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执行。增加劳动合同或在职证明材料,身份证件统一为香港居民身份证,同时考虑到网上办理的实际情况,明确初始备案、延期备案、变更备案均可以原件扫描件形式提供。公证要求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执行。取消现行《专业人士备案管理办法》中关于公证的有关要求。(第五条)
2.增加网上备案申请办理方式。(第六条)
3.增加管理办法新旧政策衔接相关表述。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受理但尚未完成的备案,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但按照原规定更有利于申请人的除外。《专业人士备案管理办法(2020版)》自本办法实施之日同时废止。(第十九、二十条)
(三)修订专业人士执业资格对标范围
1.香港注册专业工程师(岩土)、(电机)、(屋宇设备)等专业人士在具体执业过程中同时可承担相应专业的监理职责,香港注册专业工程师(岩土)的执业资格增补内地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香港注册专业工程师(电机)、(屋宇设备)的执业资格增补内地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附件1)
2.香港注册专业工程师(结构)和香港注册专业工程师(土木)专业人士在香港可承担建筑工程项目经理职责,具备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所需的专业能力与工程经验,香港注册专业工程师(结构)和香港注册专业工程师(土木)专业人士的执业资格增补内地一级注册建造师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b类)资质执业资格。(附件1)
3.香港专业资格与内地相应区分不同专业的资格的对标规则进行统一规定,按照专业人士在香港执业的同等专业工程类别和在港注册公司业务对应的工程类别予以对标。(附件1)
三、主要亮点
《专业人士备案管理办法(修订)》主要有以下亮点:
(一)新增专业人士对标,满足更多领域专业人士执业需求
在《专业人士备案管理办法(修订)》中新增了香港安全生产、环保、工程建造等专业人士对标,并适应性补充部分专业人士资格对标范围,解决对标清单不全(缺少安全生产领域、环境领域、工程建造领域专业人士相关内容)等问题,满足香港安全生产领域、环境领域、工程建造领域等专业人士执业需求。
(二)简化公证材料,新增网上办理路径,进一步优化备案程序
在《专业人士备案管理办法(修订)》中调整了专业人士备案申请基础条款内容,增加了网上备案申请办理方式,并根据网上办理实际情况调整材料提供形式,解决香港建设业界提出申请备案需提交纸质材料过程繁琐问题。按照《香港工程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取消申请材料公证,解决原备案申请材料公证费用较高问题。
(三)扩大覆盖范围,进一步拓展香港专业人士执业市场
《专业人士备案管理办法(修订)》中,备案范围覆盖至扩区后的前海合作区,执业物理空间拓展至120.56平方公里,进一步向香港专业人士开放前海市场。
专此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