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深圳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印发,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重新制定《办法》?
我市曾于2013年12月出台了《深圳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暂行办法》(深财规〔2013〕21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对规范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是原办法中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代理机构,通过随机抽签委托代理项目,代理机构考核分数与其代理额度挂钩等内容,与“放管服”改革背景下,财政部要求对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管理,由采购人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等新的改革要求不一致,也与我市代理机构管理现状不符,因此我们重新制定《办法》进一步规范代理机构管理。
二、《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办法》共四章二十六条。
第一章总则,包括第一至第四条。主要阐明了制定依据和目的,代理机构定义、适用范围,以及监管职责等内容。
第二章从业管理,包括第五至第十六条。明确了代理机构从业条件,名录登记和从业登记程序,发生变更事项的处理方式,采购人自主选择代理机构要求,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要求,采购文件保存要求,内控制度要求,人员要求,配合监督检查义务等内容。
第三章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包括第十七至第二十四条。明确了要建立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机制,规定了监督检查方式、内容、程序、结果公开以及违法处理等内容。
第四章附则,包括第二十五至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办法》的解释主体、施行日期和有效期限。
三、《办法》的主要亮点有哪些?
《办法》的亮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落实新的改革要求。《办法》率先落实了财政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精神,在第二条提出“代理机构应当主动加强业务学习,不断增强采购需求设定、采购合同拟定等专业化服务能力,从程序代理服务为主转为专业化服务为主”。同时,明确我市按照财政部要求,对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管理,由采购人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对代理机构登记从业信息的渠道、登记信息的公开渠道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规定。
二是明确监督检查机制。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对代理本级政府采购的代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采取定向检查和不定向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明确了监督检查的方式、内容、程序及结果公开等事项。
三是建立综合信用评价机制。明确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建立我市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机制,对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进行综合信用评价,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全市共享。
四、代理机构在深圳代理政府采购业务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深圳已在全国率先推行政府采购电子化招投标,代理机构在深圳从业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四)具有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必需的评审场地、电脑设备、录音录像监控设备和网络设施等,具备开展电子化招投标的条件。
五、代理机构如何才能在深圳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首先,要具备《办法》第五条所要求的从业条件。
然后,按照财政部要求,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填报机构信息申请进入全国共享的代理机构名录。
接着,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www.zfcg.sz.gov.cn)登记在深从业信息。
第四步,从业信息审核通过的,向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申请开通政府采购系统相关操作权限。
最后,接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具体参见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www.zfcg.sz.gov.cn),“代理机构”栏目中发布的代理机构从业指引。
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注意什么?
(一)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二)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三)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不得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费用。
(四)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由代理机构负责保存采购文件的,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五)代理机构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将采购文件、录音录像等资料及时移交给采购人妥善保存,双方做好移交资料书面确认后,及时向市级财政部门办理从业名录注销手续。
(六)代理机构应当将内部控制管理贯穿于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全流程、各环节,建立符合规定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不相容岗位与职责分离制度、委托代理管理制度、采购文件编制审核制度、评审现场组织管理制度、评标结果登记公示制度、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制度、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等。
(七)代理机构应当明确专职从业人员,强化业务培训,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
(八)代理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九)代理机构应当对所填报的名录信息和从业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代理机构变更登记资料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自行更新。
(十)代理机构应当主动加强业务学习,不断增强采购需求设定、采购合同拟定等专业化服务能力,从程序代理服务为主转为专业化服务为主。
七、采购人应当如何选择代理机构?
采购人应当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评审场地、专职人员配备和考核评价结果等情况,在我市代理机构从业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八、代理费用应当如何支付?
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
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不得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费用。
九、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的检查方式有哪些?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定向检查和不定向检查相结合的随机检查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政府采购项目开展定向检查;对日常监管事项,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方式开展不定向检查。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合理优化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频次。
十、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检查的内容有哪些?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理机构登记信息的真实性;
(二)营业场所情况。包括是否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开标评标场所,是否配备开展代理业务所需的录音录像等设备设施和办公设备,是否具备电子化招投标条件,是否有政府采购资料档案室等;
(三)队伍建设情况。包括专职从业人员的数量、参加财政部门组织培训的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情况等;
(四)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包括是否建立与开展代理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纪律、业务流程、岗位职责、监督机制、收费规则、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制度的合法性、科学性以及执行情况;
(五)业务操作情况。包括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和执行、进口核准、采购方式变更、采购文件编制与发售、专家抽取、采购现场组织、采购结果确定、信息公告、保证金管理、质疑答复等各环节的情况;
(六)其他政府采购从业情况。
十一、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如何处理?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十二、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如何处理?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代理机构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