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的背景?
2016年12月,交通运输部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打开了自贸试验区船舶登记的新窗口。2017年3月,“中国前海”和“中国深圳”船籍港获交通运输部批复设立,“中国前海”船籍港获批标志着前海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变为现实。11月22日,迅隆船务有限公司所属“台山”轮获得深圳海事局签发的第一份国际船舶登记证书,成为以“中国前海”船籍港登记的第一轮。2018年4月,“迅隆7”获得深圳海事局签发的第一份通过全网上电子申报审批完成的自贸区国际船舶国籍证书,实现办理自贸区国际船舶登记“最多跑一次”。但客观上看,“中国前海”船籍港发展较为缓慢,交通运输部批复的政策红利未能有效释放。
为进一步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高端航运服务业加快发展,推动高端航运要素快速集聚,推进世界服务贸易重要基地和国际性枢纽港建设,根据《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高端航运服务业的指导意见》(深自贸〔2018〕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制定了《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出台《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的意义?
(一)贯彻落实加快发展高端航运服务业的指导意见。2018年1月31日,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正式出台《指导意见》,在推进航运要素快速集聚、强化航运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航运金融业、推动航运科技创新、推动绿色安全航运发展,以及改善航运业营商环境等六大方面提出24项改革措施。《实施细则》通过具体的配套政策措施,为《指导意见》中推进航运要素集聚、发展航运金融和改善航运营商环境等相关改革措施提供资金支持,促进高端航运要素在前海集聚,推进航运业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
(二)积极支持高端航运服务业发展,服务香港航运业升级需求。高端航运服务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国际航运中心的全球竞争力,香港凭借良好的区位和“自由港”政策优势,成为亚太地区航运中心和全球海运服务业交易的“衔接点”。前海作为香港服务业发展的重要载体,通过在航运等领域加强深港合作,在传统散杂货、集装箱港口用地资源受限的条件下,进一步支持发展船舶管理、船舶交易、船舶融资、船舶经纪、海事保险和仲裁、海员培训和外派等业务,有助于为香港高端航运服务业扩展空间,是香港提升航运中心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三)积极支持海员发展,推进战略型、储备型航运人才队伍建设。第一,海员作为航运业的直接从业者,一直是航运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建设交通强国、海洋强国战略和“海上丝绸之路”伟大构想的实施者。同时,海员是国家庞大外贸的依托,也是一种重要的国际战略资源,在战时还是可作为海军的预备役发挥重要作用。第二,海员是一个非常特殊的职业,具有封闭性、全球性、风险性、艰苦性和流动性等特征,海员在船期间无法享受社会公共福利,对航运人才给予扶持,可以提高海员从业的积极性。进一步鼓励海员发展,扩大高级海员规模,建设航运人才队伍,对我国建设海洋强国具有重大意义。
三、《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的起草思路?
在《实施细则》制定中突出了以下特点:一是推进“中国前海”船籍港发展,用好自贸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优势,吸引中资方便旗船回归;二是推进高端航运服务要素快速集聚,鼓励开展国际船舶管理、船舶交易、航运金融、海事法律、海员培训及外派等业务,降低企业办公成本,加快形成集聚效应;三是强化航运人才培养和集聚,鼓励海员通过培训考取证书,建设航运人才队伍,推进建设深港国际海员中心;四是推进绿色航运发展,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推进港口和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深化绿色港口建设。
四、《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适用范围,即适用于注册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内的航运服务企业和机构,第八条规定的国际船舶登记扶持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绿色航运补贴除外。(第二条、第六条)
(二)关于扶持对象
《实施细则》的扶持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开展船舶检验、船舶交易、国际船舶管理、船舶融资租赁、客货船经营、租船运输、运费期货交易、海洋工程、船舶代理、航运保险、海事法律、海员培训和外派等相关业务的航运(服务)企业和机构,以及符合条件的个人。(第五条、第六条)
(三)关于扶持项目
《实施细则》在推进“中国前海”船籍港发展、推进高端航运要素集聚、强化航运人才培养和集聚、推动绿色航运发展四大方面提出9项扶持措施,推进前海高端航运服务业形成高端航运要素集聚、产业持续发展的良好态势。
一是关于落户扶持。对在前海合作区注册成立、开展业务一年以上,且符合条件的航运服务企业给予扶持。落户扶持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几乎涵盖船舶检验、登记、管理、交易等船舶营运阶段和金融保险、法律仲裁、教育培训等相关配套服务所有产业,有助于高端航运服务要素快速集聚。企业须承诺自获得扶持后5年内工商注册地和税务征管关系不得迁离前海。(第七条)
二是关于国际船舶登记扶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第八章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船舶登记的特别规定,对登记为“中国前海”、“中国深圳”的国际船舶,以及进行抵押权登记的给予扶持,企业须承诺自获得扶持后5年内不得变更船籍港。(第八条)
三是关于国际船舶管理扶持。对管理的国际船舶给予扶持,一方面鼓励和支持内地航运企业大力发展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在前海建立代管船区域总部;另一方面鼓励香港船公司到前海成立船舶管理公司,为香港船舶提供服务,为香港航运服务业发展拓展空间。(第九条)
四是关于船舶交易扶持。船舶交易市场的发展,可以带动船舶技术勘验、价值评估、船舶拍卖、船用技术咨询等领域快速聚集和发展,充分发挥交易市场对航运资源的重新配置作用。对前海航运交易平台进行扶持,鼓励内河、沿海和国际船舶交易业务发展,可以促进前海船舶交易业务做大做强。(第十条)
五是关于海员培训扶持。提高海员培训的数量和质量,是全面提升我国海员综合素质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鉴于深圳市海员培训产业发展较为滞后,尤其是可以开展适任培训的机构不多,支持企业鼓励海员参加适任培训、专业培训,以及知识更新培训,以需求引导供给,促进深圳市海员培训机构发展壮大。(第十一条)
六是关于海员外派扶持。根据香港海事处数据,远洋船舶香港籍海员较少,航海业面临青黄不接的问题。深圳与香港一衣带水,前海积极发展海员外派业务,为香港籍船舶提供配员,有利于促进香港航运业发展,巩固香港世界航运中心地位。(第十二条)
七是关于航运人才扶持。一是积极鼓励区内航运企业工作人员考取无限航区一等船长、轮机长和a类注册验船师等含金量较高的证书,为航运业发展添砖加瓦;二是对海员和航运企业管理人员按照《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对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3万元以上的按档次给予20%-40%的人才发展引导资金支持。(第十三条)
八是关于办公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航运服务企业,按照《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企业回归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办法》相关规定给予办公用房补贴,可以有效降低入驻企业的经营成本,助力航运服务企业初期发展,在前海生根发芽。(第十四条)
九是关于绿色航运补贴。岸电使用指船舶靠泊期间关闭船载发电机及锅炉转而使用岸电设施供电的行为。鼓励船舶在靠泊期间积极使用岸电等清洁能源,推进港口和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前海城市新中心建设,打造宜居宜业的高品质环境。(第十五条)
(四)关于有效期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此后根据实施情况,再行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