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降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企业运营成本,引导注册企业加快回归前海扎根经营,加速产业和人才集聚,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前海〔2015〕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前海实际,特制定《促进企业回归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办法》。
二、主要内容说明
(一)办公用房定义和适用范围。《补贴办法》规定“办公用房是指位于前海合作区范围内已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用途为办公的物业”。商务公寓、房屋用途为商业的物业、产权属于政府或前海管理局的物业不纳入补贴范围。
(二)补贴对象与基本条件。补贴对象分为承租单位与产权单位:
1.承租单位需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社会组织,且不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内;注册地、经营地与税收缴纳地在前海合作区;经营范围符合前海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租赁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办公用房期限不少于3年。
2.产权单位需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自持的办公物业建筑面积不少于25000平方米;项目出租率不低于85%;承租单位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且未享受过相关租金补贴;承租单位的租金价格均不超过市场评估价格的70%;租金年递增率不超过5%。
(三)承租单位补贴分类。补贴对象分为一般补贴对象、重点补贴对象、特殊补贴对象三类:
1.一般补贴对象。具备办法第六条基本条件,且租赁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即可。
2.重点补贴对象。明确总部企业、持牌金融机构和上市企业、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独角兽企业、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及其持股50%以上的一级或二级子公司以及年度直接经济贡献超1000万企业为重点补贴对象,给予重点扶持。
3.特殊补贴对象。将港企作为特殊补贴对象,适当降低准入条件(面积要求降至100平方米),享受与重点对象一样待遇。
(四)承租单位补贴标准。为鼓励企业尽早回归经营,办法对2019年、2020年回归的企业设定了梯度递减的补贴标准,2019年底前回归企业补贴标准高于2020年回归企业10个百分点。
2019年年底前入驻 |
2020年入驻 |
|||
每年按实际租金 补贴比例 |
补贴上限金额(万元) |
每年按实际租金 补贴比例 |
补贴上限金额(万元) |
|
重点补贴对象 |
50% |
500 |
40% |
400 |
特殊补贴对象 |
50% |
500 |
40% |
400 |
一般补贴对象 |
30% |
300 |
20% |
200 |
(五)产权单位补贴条件及标准。为鼓励产权单位发挥共同招商的积极性,加快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产权单位可以项目为单位申请租金补贴,承租单位不再重复申请。2019年前达到条件的最高补贴2500万元,2020年达到条件的最高补贴1500万元。
(六)申请与审核。产权单位应当将有意向纳入补贴范围的房源提前报前海管理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布。为便于申请受理操作,鼓励承租单位通过项目产权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向前海管理局统一提交申请。
(七)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仅限承租单位自用,严禁转租、分租,并设置了终止补贴条件和相应的罚则。同时,针对办公用房产权方哄抬租金价格、扰乱市场秩序而严重削弱企业承租意愿的,限制其前海内所有办公用房三年内不得享受本办法租金补贴。
(八)其他扶持政策的租金补贴。同时符合本办法及深圳市、前海合作区其他办公用房扶持政策之规定的,采取“择优不重复”的原则,不得重复享受,但差额部分可按本办法规定补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