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深前海〔2014〕103号,以下简称《办法》)是前海管理局2014年印发的规范性文件。鉴于该《办法》规定的多处内容与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国发〔2017〕57 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自贸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相冲突,且我局现在适用自贸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按程序废止该《办法》。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的基本情况
(一)印发情况。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是我局2014年6月25日起施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5年,按规定将于2019年6月26起失效。《办法》在正式制发前,按法定程序报市法制办做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审查合格后,在2014年第23期《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后生效。
(二)规定内容。
《办法》共有17条条文和一个附件,主要规定了前海合作区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及其监督管理的相关措施。《办法》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并制定了“前海深港合作区外商投资企业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以下简称“特别准入措施”),同时规定,前海管理局可根据前海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特别准入措施”进行动态调整。
二、废止《办法》的必要性
(一)《办法》与自贸区负面清单及《国务院决定》文件相冲突。
《办法》以负面清单的形式规定了“特别准入措施”,同时规定,前海管理局可根据前海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特别准入措施”进行动态调整。而实际情况是,2014年以来,我局没有对“特别准入措施”进行过调整。这导致该办法与现行自贸区负面清单相冲突(2017年版)。
2017年12月25日,国务院印发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11部行政法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2件国务院文件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2件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并要求地方据此调整与此相冲突的规定。
经对照《国务院决定》,《办法》规定的内容多处与其相冲突:《办法》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清单第2项、第9项、第13、14项、第16项、第16项、第17项、第47项、第56项、第58项、第59项分别与国发〔2017〕57号文的第11项、第9项、第10项、第12项、第3项、第4项、第14项、第5项、第16项规定相冲突。
(二)《办法》适用范围与前海当前实际不相适应。
《办法》2014年6月25日印发施行,适用范围为前海合作区。2015年,广东自贸试验区成立,前海蛇口自贸片区除了包括前海合作区,还包括蛇口片区。因此,办法适用的范围已经与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的实际不相适应。
(三)《办法》废止,我局对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不会存在管理真空。
2015年自贸区成立后,我局主要根据三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自贸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2017年版)对自贸区内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管理,管理依据充分。因此,《办法》废止不影响我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
综上,我局废止该《办法》。
前海管理局
201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