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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复制推广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创新经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2-06 00:00:00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
粤府〔2018〕5号
字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在省有关单位和广州、深圳、珠海市政府积极推动下,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广东自贸试验区)在投资便利化、贸易便利化、人员出入境便利化等方面总结形成了可复制推广的第四批共16项改革创新经验。现就做好复制推广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制推广内容

  (一)在全省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9项)。

  1.投资便利化领域(3项):扩大开展内地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试点的区域范围,开通购买一手房手机端缴税服务,跨境人民币缴税服务。

  2.贸易便利化领域(6项):全流程智能化通检,粤港澳游艇“自由行”无疫通行模式,实施跨境电商保税备货进口小批量ccc(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免ccc认证特殊检测处理程序,实现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网上查验和联网核放,实施港口建设费远程申报和电子支付,建立健全船舶“事中事后”安全监管机制。

  (二)在全省相关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7项)。

  1.在全省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地区(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东莞、佛山、中山、湛江市)复制推广(1项):开展“保税 实体新零售”式的保税展示交易。

  2.在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在市和揭阳中德金属生态城复制推广(6项):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对达到积分评估标准的创新创业团队外籍成员和企业选聘的外籍技术人才可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对外国人以自然人或本人身份作为控股股东的公司企业在相关范围内直接投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对符合条件的外籍华人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对在广东省相关范围创业的外籍华人可凭工作许可和雇主担保函件申请办理相关居留许可;对经公安机关备案的企业邀请前来实习的境外高校外国学生可便捷办理签证手续。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广东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经验复制推广工作,各牵头单位要抓紧制订相应的工作方案,结合各地实际分类指导,有序推进;省自贸办要加强统筹指导,积极协调解决复制推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宣传解读。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以举办政策宣讲会、发布操作指引、开展培训等多种方式,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用足用好相关政策。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本地、本单位复制推广工作的督促检查,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自贸办。省自贸办要牵头做好改革创新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评估检查,适时将有关工作情况报告省政府;要会同广州、深圳、珠海市政府积极推进广东自贸试验区的体制机制创新,加快探索形成更多可复制推广的改革创新经验。

  附件: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可复制推广改革创新经验任务分工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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