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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修改<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认定操作指引(试行)>等4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12-30 00:00:00
来源:市前海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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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法定机构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清理涉企涉民办事证明文件“兜底规定”,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司函〔2019〕号)和《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做好涉企涉民办事证明文件“兜底规定”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清理通知》)的要求,我局组织业务处室讨论我局规范性文件中涉企涉民证明清理,形成《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修改<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认定操作指引(试行)>等4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修改通知》)。

  二、清理原则

  全面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规定。规章、规范性文件涉及证明事项规定、兜底规定系法律法规设定或沿用法律法规规定的,一般不再作重复规定,建议全部删除。确有必要保留的,如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的兜底规定系沿用法律法规规定的,但法律法规已修改明确的,应当修改明确;若无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法律法规仍未修改明确的,应当予以删除。

  三、具体清理条文

  1.《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认定操作指引(试行)》(深前海规〔2018〕4号)第三条第(9)项“申请办理产业认定的前海企业,收到税务机关出具要求提供优惠产业认定的书面通知后,按下列要求备齐材料,向深圳市前海管理局(e站通服务中心)提交申请。……9.其他能够证明主营业务收入符合优惠范围的材料。”修改为:“9.企业认为可以证明其主营业务及收入符合优惠范围的材料,如纳税申报表、发票清单、经合同双方确认的有效对账单以及与之相关的银行流水、情况说明等。”

  2.《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法律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深前海规〔2017〕2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依据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申请补贴或奖励的,需提供以下材料……(八)前海管理局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材料。”删除。

  3.《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新兴贸易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操作规程(试行)》(深前海规〔2019〕1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依据本规程第七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申请扶持的,需提供以下材料:……(七)前海管理局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材料。”删除。

  4.《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企业回归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办法》(深前海规〔2019〕8号)第十八条第(五)项“申请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五)前海管理局认为需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修改为“有助于前海管理局确认办公用房产权关系、重点补贴对象及特殊补贴对象资质的证明材料。”

  四、清理后重新公布

  上述规范性文件均沿用原有文号及有效期,根据本《修改通知》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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