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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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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政策
发布日期:2023-04-10 21:15:28
来源:市前海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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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服务深港合作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总部企业上一年度利润总额3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的,给予300万以上3000万元以下经营团队扶持;利润总额30亿元以上的,给予3000万元经营团队支持。

  二、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给予其经营团队前海金融产业集聚贡献扶持,直接发放给经营团队员工,单个员工个人不超过150万元。

  (一)实收资本达到50亿元以上、总资产规模5万亿元以上,且实际控制3家以上注册且实际经营地在前海合作区的持牌金融企业总部的,一次性扶持1500万元,机构申请金额不足1500万元的,以机构实际申请金额为准;

  (二)实收资本达到70亿元以上、总资产规模8万亿元以上,且实际控制3家以上注册且实际经营地在前海合作区的持牌金融企业总部的,一次性扶持3000万元,机构申请金额不足3000万元的,以机构实际申请金额为准。

  符合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机构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控股公司牌照的,自获批牌照当年起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每年按上述一次性扶持标准及方式给予扶持。

  2.对2021年1月1日后入驻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产业载体且利润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金融机构,按以下标准给予管理团队经营奖励:

  (一)上年度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的,给予管理团队300万元经营奖励;

  (二)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给予管理团队200万元经营奖励;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管理团队100万元经营奖励;

  (四)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管理团队50万元经营奖励。

  三、《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促进商贸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办法》

  1.对在与航运服务企业的劳动合同有效期内且自2021年1月1日起取得无限航区一等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或a类注册验船师证书的人员,一次性支持3万元/人。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机构每年最高2000万元贡献扶持:

  (一)年度利润总额1200万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给予12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贡献扶持;

  (二)年度利润总额20亿元以上的,给予2000万元贡献扶持。

  前款规定资金由机构发放给核心团队成员,个人每年最高限额200万元。

  核心团队成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职务,及关键岗位骨干人员等。

  四、《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支持科技创新实施办法(试行)》

  对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均在前海合作区前湾、桂湾、妈湾片区且符合下列情形的科技型企业,按照上一年度利润总额1200万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予以12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贡献奖励;年度利润总额20亿元以上的,予以2000万元贡献奖励:

  (一)世界500强企业或其持股不低于50%的在深一级子公司;

  (二)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或香港、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纳斯达克等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含小额资本市场和柜台交易)的企业;

  (三)独角兽企业;

  (四)获得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

  该资金由机构发放给核心团队成员,个人每年最高限额200万元。

  五、《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符合支持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申请发展支持:

  (一)获得广东省有关主管部门粤港澳联合实验室建设项目资助的,予以一次性100万元支持。

  (二)获得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资助并顺利结题的,分别对承担项目的科研团队予以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资金奖励,每个机构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专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对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均在前海合作区前湾、桂湾、妈湾片区且符合下列情形的专业服务业机构,给予每年最高2000万元的团队贡献支持:

  (一)上一年度利润总额500万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1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贡献扶持;

  (二)上一年度利润总额10亿元以上的,给予2000万元贡献扶持。

  该资金由机构发放给核心团队成员,个人每年最高限额200万元。

  七、《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高端法律服务业集聚的实施办法(试行)》

  1.律师事务所聘用的港澳法律专业人士,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港澳法律专业人士支持:

  (一)截至申报公告发布之日,港澳法律专业人士已被律师事务所聘用;

  (二)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并合格(不用参加考核的除外)。

  经前海管理局审核,符合前款条件的港澳法律专业人士按其在内地律师事务所业务收入的30%给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申请人获得此项支持累计不超过2年。

  2.对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均在前海合作区前湾、桂湾、妈湾片区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律师事务所,可以给予团队贡献支持:

  (一)上一年度经营所得500万以上3亿以下的,可以给予经营团队1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贡献支持;

  (二)上一年度经营所得3亿元以上的,可以给予经营团队600万元贡献支持。

  团队贡献支持资金由律师事务所发放给被本所聘用的律师经营团队成员,每人每年最高限额100万元。

  八、《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发展的暂行办法》

  支持智库发挥高端人才“蓄水池”作用,对开展以下工作的智库给予资助:

  (一)对邀请港澳和国际学者开展全职访问交流的智库,给予每月15000元/人至20000元/人资助,资助期限不超过3个月/人,每家智库每年申请人数不超过4人。每位访学人员在前海工作时间须不少于1个月/年;

  (二)对引进中央和国家部委已知认定的专家学者,并与之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智库,给予20万元/人奖励,每家智库每年申请人数不超过1人。本条与前海合作区其他同类引才奖励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

  符合本条前款规定要求的专家学者可申请入住前海合作区有关专家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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