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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27 13:31:39
来源:市前海管理局
深前海规〔202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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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前海规〔2023〕13号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前海合作区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3年12月24日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

  总  则

  为了加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土地储备管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区)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实施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7号)等规定,结合前海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前海合作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管理,适用本办法。

  宝中片区约7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储备土地,由储备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深圳市土地储备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前海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将前海合作区范围内依法取得的土地予以储存,并进行必要的整理和日常管理,再按照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交付供地的行为。

  第四条  前海合作区储备土地实行统一储备、分类管理。土地储备管理应当遵循守土有责、合理利用、规范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市前海管理局负责前海合作区土地储备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开展土地供需状况调查,编制土地储备计划;

  (二)统筹储备单元的划分、调整及管理主体确认;

  (三)储备土地入库、出库管理工作,登记并更新储备土地信息;

  (四)负责移交区管以外储备土地的日常管理和整治工作;

  (五)其他与土地储备相关的工作。

  区储备土地接收管理单位负责接收规划为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等移交区管的储备土地,并开展日常管理和整治工作;负责配合市前海管理局开展储备土地现状验收、移交和土地入库、出库等相关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派出机构负责对其依法收回的土地进行权属认定,并对其依法收回的土地开展入库申请工作。

  区土地整备部门负责对通过土地整备方式取得的土地开展入库申请工作。

  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依法查处储备土地上发生的相关违法行为,并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纳入土地储备:

  (一)土地征收后尚未供应的;

  (二)城市化转为国有的可建设用地;

  (三)依法收回的;

  (四)以收购方式取得的;

  (五)以置换方式取得的;

  (六)挖山、填海形成尚未供应的;

  (七)以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等方式取得的;

  (八)其他需要储备的。

  市前海管理局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前海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合理编制前海合作区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并统一纳入全市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第二章  入库和出库管理

  拟入库土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权属清晰,且已取得权属相关材料;

  (二)除古树名木等确需保留的情形外,地上建(构)筑物原则上均应当清理完毕,未清理完毕的,应当取得市前海管理局同意现状保留的相关批准文件;

  (三)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或者已取得生态环境部门认定该地块为非疑似污染地块且无需开展调查的相关意见;

  (四)土地存在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已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核查、评估、治理或者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未清理完毕但确需入库的土地,应当经市前海管理局依法批准。批准文件应当载明确需现状保留的建(构)筑物,以及清理责任主体、清理时限要求和安全生产责任等。

  入库申请单位负责对其依法取得的土地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并向市前海管理局发起入库申请,启动土地入库程序。其中,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派出机构是其依法收回土地的入库申请单位,区土地整备部门是通过土地整备方式取得土地的入库申请单位。

  市前海管理局作为入库申请单位的拟入库土地,由市前海管理局直接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启动土地入库程序。

  基本信息登记内容包括:

  (一)用地基本信息,包括地块坐落、空间范围、土地面积等;

  (二)涉及收储用地的项目资料,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协议面积、协议编号、被补偿人等;

  (三)权属相关材料:除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派出机构依法收回的土地外,其他拟入库土地由市前海管理局进行权属认定,出具权属相关材料。临时用地、短期租赁用地收回后入库无需提供权属相关材料;

  (四)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入库条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市前海管理局在收到入库申请或者直接登记基本信息后五个工作日内开展规划核查,并按照规划主导功能划分储备单元。

  储备土地规划为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的,由区储备土地接收管理单位作为管理主体,按照市、区有关规定办理后续入库、出库手续并负责日常管理;储备土地规划为其他用途的,由市前海管理局作为管理主体进行管理。

  储备单元划分完毕后,由市前海管理局登记确认储备单元划分方案和管理主体。

  储备单元管理主体确认后,入库申请单位应当及时登记所负责入库的储备单元现状资料,由市前海管理局组织相应的管理主体进行现状验收。需登记的现状资料包括:

  (一)储备单元地块现状情况说明及照片等资料;入库前已取得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规划设计要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土地,应当一并提供所取得的材料;

  (二)土壤环境污染调查、评估、治理的相关报告,或者生态环境部门认定该地块为非疑似污染地块,无需开展调查的相关意见;

  (三)存在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登记已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核查、评估、治理的相关报告或者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四)挖山、填海造地形成的土地,按照规定取得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管理主体应当审核现状登记材料和现状入库登记材料的有效性。资料存在漏项、错误、失实等问题的,入库申请单位应当及时进行补充、更正或者整改,完成后方可通过现状验收。

  现状验收通过的,入库申请单位应当与管理主体签订土地移交确认书。

  完成移交入库的土地方可办理国有土地供应手续。土地在完成移交入库前,由入库申请单位或者其指定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开发建设用地,土地整备(含利益统筹)项目的留用土地、征地返还用地、置换用地和安置房用地,以及进行开发建设的已落地非农建设用地或者征地返还用地,入库申请单位应当单独进行基本信息登记,但无须办理后续储备单元划分、管理主体确认和现状验收等程序,由入库申请单位或者其指定单位负责土地供应前的日常管理工作。

  储备土地入库后,土地现状情况发生变动的,管理主体应当及时更新现状登记资料。因规划调整等情形需要调整储备单元的,市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储备单元划分方案和管理主体,组织办理土地移交,并做好变更登记。

  下列土地应当办理出库手续:

  (一)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合同或者已核发土地划拨决定书的储备土地;

  (二)已签订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合同的储备土地;

  (三)已签订临时用地使用合同的储备土地;

  (四)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及用地预审意见书或者规划设计要点,且已开工建设的市政、交通、民生类项目用地;

  (五)已划定管理范围线的公园绿地、水库水面、湖泊水面、护坡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需出库的储备土地。

  对拟供应的国有土地,市前海管理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出库核查和预出库登记工作,并及时组织办理出库手续。

  以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临时用地方式利用的土地,无需进行预出库核查。

第三章  日常管理

  属于市前海管理局管理的储备土地,市前海管理局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的方式,对其负责管理的储备土地开展日常管理和整治等工作。受托管理单位应当与市前海管理局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受托管理单位不得对受托管理的储备土地进行转委托。

  储备土地的日常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展日常巡逻,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侵占、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

  (二)管理和保护储备土地上的市政设施、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已补偿的经济作物、建(构)筑物等;

  (三)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地块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设置警示牌,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四)制止向储备土地排放污染物的行为,防止土壤污染;

  (五)开展储备土地入库、出库的现场管理;

  (六)委托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储备土地整治包括对储备土地进行必要的清理、场地平整,设立界桩、标志牌、围网,以及进行必要的简易绿化等工作。

  市前海管理局可以通过建立管护责任清单、定期抽查通报、量化考核评分等手段,加强对受托管理单位的日常监管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受托管理单位发现储备土地上存在违法建设、违规侵占、乱砍滥伐树木、违规排放污染物、乱倒余泥渣土和垃圾等行为的,应当及时阻止并将有关材料移送辖区街道办事处依法查处,同时向市前海管理局报告。

  受托管理单位在开展日常管理及土地整治期间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履行管理职责。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市前海管理局应当统筹安排土地储备资金和委托管理专项经费,用于依法取得储备土地、储备土地日常管理和整治以及前期开发等支出。

  本办法由市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4年1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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