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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2-27 13:33:16
来源:市前海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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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前海合作区土地储备管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市前海管理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了规范性文件《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及必要性

  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方案》,将前海合作区范围进一步扩展至120.56平方公里,实施土地资源统一管理、开发建设整体推进。扩区后,前海合作区储备土地管理事权进行了相应改革,市委编办印发了《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权责分工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对储备土地管理职责进行了划分,需要在规范性文件中进一步理顺和落实市前海管理局与市、区相关部门的协调管理机制。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深前海〔2016〕243号)目前已到期失效,同时,扩区后储备土地规模大幅增加、情形更加复杂、涉及协调部门增多,一定程度上存在管理不规范的问题,需要系统总结储备土地管理经验、改进不足,进一步规范前海合作区储备土地管理。

  综上,有必要以强化储备土地管理水平为目标,进一步优化制定符合前海合作区实际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推动储备土地规范高效管理。

  二、主要依据

  《办法》的主要依据是《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区)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实施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7号),并参考了《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章,总计二十五条。主要内容包含总则、入库和出库管理、日常管理和附则,具体说明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

  《办法》明确适用范围为前海合作区的土地储备管理,并根据《权责清单》等相关文件,明确宝中片区约7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储备土地,由储备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市土地储备有关规定管理。在管理原则方面,明确前海合作区储备土地实行统一储备、分类管理,并遵循守土有责、合理利用、规范公开的原则进行管理。

  (二)关于职责分工

  根据《权责清单》等相关文件,对前海合作区除宝中片区以外的储备土地,由市前海管理局和区储备土地接收管理单位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分类管理,并明确了具体的管理职责:市前海管理局负责编制土地储备计划、储备单元划分及管理主体确认,以及对移交区管以外的储备土地开展日常管理、整治、入库和出库等工作;区储备土地接收管理单位负责接收规划为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等移交区管的储备土地,开展日常管理和整治,并配合市前海管理局开展入库和出库等相关工作。

  对于除市前海管理局以外其他单位收储的土地,需要由入库申请单位向市前海管理局开展入库申请,主要包括两类情形:一是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派出机构对其依法收回的土地开展入库申请工作;二是区土地整备部门负责对通过土地整备方式取得的土地开展入库申请工作。

  (三)关于土地储备范围和土地储备计划

  考虑到前海合作区扩区后,涉及城市化转地产生的储备土地,以及通过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等方式取得的储备土地,故在参考《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的基础上,补充城市化转为国有的可建设用地,以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升级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676号)要求,各地应组织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与年度计划,储备土地出库供应,要填报预出库单,关联预出库单号,与年度储备计划中的地块关联。因此,为保障土地供应工作,《办法》明确要合理编制前海合作区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并统一纳入全市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四)关于储备土地入库

  为加强储备土地入库管理,《办法》根据国家和深圳市有关政策规定,明确了拟入库土地的条件,主要包括权属清晰和地上建(构)筑物清理完毕等要求,以及完成其他规定的调查、评估和治理工作。

  《办法》重点对入库流程进行了说明,进一步细化了不同部门职责:

  一是启动入库。根据入库土地来源不同,由入库申请单位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启动入库程序。其中,权属相关材料属于重要内容,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派出机构对其依法收回的土地进行权属认定,市前海管理局对其他拟入库土地进行权属认定;由于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使用期限较短、不得进行产权登记和流转,权属一般无争议,因此规定这两类情形无需提供权属相关材料。

  二是储备单元划分和确认管理主体。市前海管理局在规划核查后,按照规划主导功能划分储备单元并确认相应管理主体:规划为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的储备土地,管理主体为区储备土地接收管理单位;规划为其他用途的储备土地,管理主体为市前海管理局。

  三是现状验收和移交入库。完成管理主体确认后,入库申请单位进行现状资料登记,并组织相应的管理主体进行现场现状验收。验收无误后,由入库申请单位与管理主体签订土地移交确认书。

  同时,为便利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等项目用地高效供应,简化此类协议出让特殊情形土地入库程序,对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开发建设用地,土地整备(含利益统筹)项目的留用土地、征地返还用地、置换用地和安置房用地,以及进行开发建设的已落地非农建设用地或者征地返还用地,《办法》明确只进行基本信息登记,无须办理后续程序。

  (五)关于储备土地出库

  结合土地供应情形和工作实际,《办法》重点明确了储备土地出库的范围,主要包括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合同或已核发土地划拨决定书的储备土地;已签订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合同的储备土地;已签订临时用地合同的储备土地;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及用地预审意见书或规划设计要点,且已开工建设的市政、交通、民生类项目用地;已划定管理范围线的公园绿地、水库水面、湖泊水面、护坡等。此外,对拟供应的国有土地,还要求提前开展预出库核查和预出库登记工作,提高出库效率。

  (六)关于储备土地日常管理

  为强化市前海管理局储备土地的日常管理,《办法》明确市前海管理局可通过委托管理的方式对储备土地进行日常管理和整治。结合《深圳市储备土地管理与监管工作指引(试行)》(深规划资源〔2020〕667号)和前海合作区实际,细化完善储备土地日常管理、整治涉及的具体工作内容。日常管理主要包括日常巡逻、设施管护、采取防护措施、制止污染行为、入出库现场管理等工作;整治主要包括必要的清理、场地平整,设立界桩、标志牌、围网,以及进行必要的简易绿化等工作。

  (七)关于储备土地监督管理

  为强化对储备土地受托管理单位的日常监管和考核,《办法》明确市前海管理局可以采取建立管护责任清单、定期抽查通报、量化考核评分等监管手段,加强对受托管理单位的日常监管和考核,并对受托管理责任进行了明确,重点规定了受托管理单位在开展日常管理和整治期间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提高储备土地安全管理水平。

  专此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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