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若干规定(试行)》(深前海〔2016〕80号)有效期已届满。为保障和规范前海土地招拍挂出让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决定继续实施,文号更改为“深前海规〔2018〕7号”,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11月14日止,有效期1年。
特此通知。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18年11月15日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出让管理,规范招拍挂出让土地开发建设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93号)、《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32号)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前海合作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前海合作区的土地招拍挂出让,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需求导向和发展引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坚持节约集约和可持续发展,突出总部经济、产业发展和深港合作,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前海合作区土地使用权的招标出让、拍卖出让和挂牌出让工作。
商业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非财政投资的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等方式出让。
第四条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根据市政府授权,对前海合作区土地招拍挂出让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和《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书》(以下简称《产业发展协议》)由前海管理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五条 前海管理局根据前海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综合规划、单元规划、专项规划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要求,统筹产业发展和城市建设,兼顾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编制前海合作区近期建设和土地利用计划,明确土地供应的规模、结构、布局及时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前海管理局根据前海合作区近期建设和土地利用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招拍挂出让年度计划,在全市土地供应计划单列,重点明确当年计划招拍挂出让的指标、地块以及产业准入条件等,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前海管理局应当适应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和产业发展要求,综合运用多种市场化调节手段,严格控制投机性需求,合理引导投资性需求,有效保障符合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总部经济、产业项目和深港合作项目的用地用房需求。
前海管理局应当规范土地出让条件,完善出让方式和竞价规则,防止恶性竞争导致高地价、高楼价、高租金,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前海管理局应当细化产业项目合理需求,严格控制规模,精简准入门槛,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排斥市场竞争的限制性条件。
第八条 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和其他专业服务等产业项目用地、专门面向香港企业出让的用地、其他设定产业发展要求的用地,以及非财政投资的设定公益性或准公益性要求的用地,可以采用挂牌方式出让。不设定产业发展要求的用地,应当优先以拍卖、招标等方式出让。
鼓励产业项目用地委托开发实力强、开发经验丰富的企业代为开发建设,提高建设质量和品质。
第九条 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和其他专业服务等产业项目用地和专门面向香港企业出让的用地办公限全部自用,自用期限不少于项目用地竣工之日起10年,自用期满限整栋销售。
其他不设定产业发展要求的用地,可以根据区位、规模、功能、结构等情况,设定建成后的办公、商业物业限整栋销售、限整层销售、最小销售单位不得少于500平方米等的规模或比例。
办公物业的租售对象仅限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有实际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前海管理局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和产业条件,提出具体地块租售对象的资格要求并纳入土地出让方案。
第十条 办公、商业物业最小销售单位不得少于500平方米,其中限整体销售、整栋销售、整层销售的,分别对市场评估地价按0.7倍、0.8倍、0.9倍进行修正。
前款所称“整栋”是指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的独栋建筑物,“整体”是指包括不少于2栋符合本款关于“整栋”规定的集中连片的建筑物集合。
第十一条 前海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树立“宗地体”的观念,广泛应用三维地籍技术,区分设立土地使用权,建立土地空间权利体系,细化地上、地表、地下土地使用权权利边界和权益。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土地分宗和分宗后的土地分别注入不同项目公司,确有必要的,应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条件和公告中约定。
以单一宗地出让的一个或多个街坊,出让后不得分宗。以多个宗地整体出让的一个或多个街坊,出让后仅限一个公司持有。
第十三条 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据用地的区位、规模、功能、结构、产业发展要求等情况,设定招拍挂出让土地建成后无偿移交前海管理局的物业的规模和功能。
具体地块建成后无偿移交前海管理局的物业的建设标准、移交时序等要求,由前海管理局提出并纳入土地招拍挂出让方案。
第十四条 非财政投资的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用地,应当由前海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设定公益性或者准公益性的要求。
非财政投资的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用地限全年期整体转让,且再次转让的对象和条件不得低于土地招拍挂出让的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为境内企业的,应当在成交后即时签订《出让合同》,并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清土地价款。
中标人或竞得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在成交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项目公司依法注册设立等手续,签订《出让合同》,并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清土地价款。
第十六条 前海管理局应当根据产业发展需要,结合具体项目的需求,建立产业用地项目库,明确前海合作区总部和产业项目所在的产业发展要求、用地用房需求(包括规模、布局、结构等)、供应时序等。
第十七条 前海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门部门合理确定产业项目的用地用房需求。
产业用地项目库中确需出让土地满足需求的总部和产业项目,其认定标准参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2〕104号)的相关规定,用地用房规模参考《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总部用地用房配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09〕86号)的相关规定,由前海管理局另行研究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均符合条件的总部和产业项目可以联合竞买产业用地。
第十八条 前海合作区总部和产业项目用地用房的真实合理需求,应当通过尽职调查、专家评审等方式严格把关。
第十九条 前海管理局根据土地出让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情况,分批次开展招拍挂出让地块选址、确定规划设计指标、提出产业准入条件等,形成土地招拍挂出让方案提请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市政府批准土地招拍挂出让方案后,前海管理局编制土地招拍挂出让公告和《出让合同》,委托相关单位制作宗地图、评估市场地价,并根据评估地价结果确定土地招拍挂出让地价事宜。
第二十一条 前海管理局委托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发布招拍挂出让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20日。面向境外市场的,可以在境外媒体上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
第二十二条 前海管理局应当对公告期间收到的投标或竞买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确认申请人的投标或竞买资格,并通知其参加招拍挂出让活动。
第二十三条 前海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招拍挂出让活动,确定中标人或竞得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并与中标人或竞得人签订《产业发展协议》、《出让合同》。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应严格按照《出让合同》、《产业发展协议》约定的条件、期限和规划要求加快开发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土地出让条件。
第二十五条 前海管理局应当强化规矩意识、树立法治思维,严格准入、规范运作。
前海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监控监管机制,完善和规范《出让合同》和《产业发展协议》,加强土地出让后的尽职履约、开发建设、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 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和产业需求情况,及时清退经营状况较差的企业或项目,其物业可由前海管理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回购。对转让方拟转让的市场物业,前海管理局也可以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回购权。
第二十七条 不按照《出让合同》、《产业发展协议》的约定履行开发建设、发展产业的责任和义务,存在囤地、炒地等行为的,前海管理局可按合同约定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收回。
第二十八条 在招拍挂出让用地过程中,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泄露底价(保留价)、投标人或者竞买人情况等应予保密内容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本规定试行前前海合作区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试行前成交用地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